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8229号

原告:***,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东旭,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2-LD0586。

法定代表人:杨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芳,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梅,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昌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学良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