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佳联影视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佳联影视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5民催24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佳联影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原半壁店工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绍伟。
委托代理人陈巧燕,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申请人票据号为×××的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无人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也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程惠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