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3256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安稳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62G32L。
法定代表人:熊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宾,重庆市綦江区打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4201424M。
法定代表人:黄德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磊,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綦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綦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綦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6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潘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权军
书 记 员 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