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安稳石粉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419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瑜,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4201424M。
法定代表人:黄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北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92170X。
法定代表人:李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安稳石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大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052986104。
法定代表人:周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洧,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安稳石粉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8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胡耀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权 军
书 记 员 罗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