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419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瑜,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4201424M。
法定代表人:黄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北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92170X。
法定代表人:李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安稳石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大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052986104。
法定代表人:周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洧,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安稳石粉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8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胡耀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权 军
书 记 员 罗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