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0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0执370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自和解协
议所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翼
审判员***
审判员杨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