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2行审4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596713297P。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4201424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环(两江)罚字[2018]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申请执行的**(两江)罚字[2018]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