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财保1043号
申请人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7号名义层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393621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4201424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164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渝0103民初17611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解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