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3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7号名义层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39362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420142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3民初1761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如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第二项自动履行,原告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钢材货款120万元,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6万元,并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应扣除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本协议履行的部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腾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应收账款,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第三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第三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因本案未能完全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学江
审判员*平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