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981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胡洪江,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4201424M。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2019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南綦滑坡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58元,减半收取90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