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6609号
原告: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6号3号楼三层316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翌翾,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
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佳鑫劳务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受理中建二局安装公司与中海佳鑫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京0114民初4831号,该案与本案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事实,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4民初48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彦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