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95号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慧,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6号3号楼三层316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青。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人民币91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人民币91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陆 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子妺
书 记 员  张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