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与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2民初2437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高柏各庄村18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0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226室(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928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6号3号楼三层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62718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根据审计公司审计结果,应支付项目款项1477433.37元。2、按照合同专用条款34.5条约定,应支付住宅楼R10-12#楼电梯前室管道返弯洽商费用194858.70元。3、按照合同专用条款34.5条约定,应支付P1商业楼增设消火栓箱费用2416.99元。4、按照合同专用条款34.5条约定,应支付补充合同住宅楼R10-12#楼增设燃气系统79583.35元。5、按照合同专用条款34.5条约定,应支付补充合同全楼的消火栓管道进箱体沟槽件更换玛钢件费用47655.69元。6、按照合同专用条款34.7条约定,应支付施工部位高度超6米搭设脚手架费用12000.00元。7、按照合同专用条款30条约定,应支付违约补充合同退场费用314000.00元。共计上述款项费用1227948.1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36900.79元,承担案涉工程***定费39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14000元(6280000*5%);3、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936900.79元(1836900.79-900000)为本金,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4.25%加计50%即6.37%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加计50%即5.47%计算,期限自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之日起(即2018年4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9月23日,为237023.06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9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进入**市和平区《盛京金融广场》工作,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目标进行工作。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双方为了来年更好的完成任务,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内容摘要:双方约定明年开工前支付20万,分2次支付,春节前10万春节后10万),截至2018年开工,原告催要该款项,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导致原告贷款支付工人工资以保证工人都过个好年。由于被告的违约,1、违约付款,未经原告同意解除双方施工合同,2、被告事实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施工合同,表现在双方确认签署单时,被告委派了**签署了确认单,**为下一组实际施工人,具体情况如下:被告不但不与原告商量2018年开工后却安排另一个队伍私自进入现场施工,砸开库房(也是加工区)进行疯狂操作,破坏原告封存库房及加工区,被其原告发现后并报警。后双方经过各单位介入进行协调,原告为了大局着想,双方就现状给与确认工程形象量,事后对于原告施工内容再进行核算,现场让其他人员接管,对于事后工作原告不再参与和负责。在2019年1月19日被告在自己的安排下找一个咨询公司对于现场确认的工程形象量进行审核,经过6次都被原告指出预算内容错误,最后关于数值对与错审计不在修改,原告审核该数值还有多处不合理地方,数额相差甚多,但被告就以此审计为结果,期间原告多次协商无果。最后于2021年11月17日双方又坐下来商谈,原告最后也无暇在进行拖延下去,就被告的审核结果也以同意,但被告却说一分不给了,原告原本着情、理、法的原则做事,最后却换来被告的一次一次的伤害,现原告不再考虑其情与理,用法律手段保证自身的权力,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舟公司)辩称,一、***定费39,500.00元应由***承担,应驳回***此项诉讼请求,理由:依据2018年4月30日签订《协议》没有约定鉴定费用由谁承担。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费用,审计报告当然他有义务出具,***定费应由***承担。2、本案造成今天结果也是***过错导致:1)***个人提前撤场。2)***实际的工作量(《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中造成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漏水点多达1700余个,给金舟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今天的结果,也是***故意拖延所导致的,***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漏水点多达1700余个,他自己明知,为此还曾主动主张向金舟公司赔偿,只是金舟公司没有同意他给出的赔偿数额,他故意拖延几年提起诉讼,给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索赔取证制造困难。3)金舟公司补充证据一“***与***部分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项目现场漏水照片”、“***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反诉证据“工作联系函”均可以证实***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依据***与***部分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项目现场漏水照片:"***认可主管支管漏水的事实,曾主动微信发送《补充协议书(移交第一版)》给***,主动要求赔偿3万元,但是金舟公司认为损失巨大,损失金额远远高于3万元,未同意协议"。依据***与***(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盛京金融广场项目的项目经理,电话186××******)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指出:"管道压力试验漏点较多,每层多达10多处漏点……"依据***与**(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盛京金融广场项目水工程师,电话159××******)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指出:"10楼16层消防管道车接处管道压力式验漏水多,造成装修顶棚多损坏哦,你现场真的过问一下了,现在打压的漏的太多了,昨天晚上你那个现场工人加班儿,十号楼19层一层儿打了11个漏点呢"。依据180713-工作联系函:……经我司工程师检查发现去年安装的消防喷淋管道存在很多问题:……2、10#"楼16层消防管道沟槽连接处管道压力试验漏水较多,造成装修顶棚多处损坏:……现我司要求贵司在管道压力试验前要仔细检查管道,避免压力试验时出现大量漏水事件……";二、"违约金314,000.00元(6280000*5%)"、"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律师费9万元"、"诉讼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这些诉讼请求,理由:1.2018年4月30日签订《协议》(详见"图-协议")没有约定。2.本案造成今天结果也是***过错导致,上文"***定费39,500.00元应由***承担,应驳回***此项诉讼请求-本案造成今天结果也是***过错导致",已经论述,不再赘述。三、另,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造价及***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1.假定《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全部保质保量完成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应为¥1,246,201.01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陆仟贰佰零壹元零壹分)(1316201.01-70000),理由:1)2018年4月30日签订《协议》(详见上"图-协议"),约定:“关于金舟公司在**市《盛京金融广场》项目施工中途结算依据经金舟公司***和劳务***协商,盛京金融广场劳务结算按实际工程发生量由专业审计公司的造价师审计,按国家预算为依据,***和***完全同意审计结果。实际工作量由***、***、**签字认可为依据”。证实***“实际工作量”的证据有2018年4月30日***、***、**签字的《形象工程记录表》,2018年4月30日***、***、**签字的《双方确认单》。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1合同内,R10#-R12#、T3#、P1#”即《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的工程造价的金额共为¥1,389,677.0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玖仟***拾柒元零肆分)或¥1,531,888.8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贰分)。超出部分在2018年4月30日签订《协议》及《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范围内。即便有,也视为***在2018年4月30日约定中放弃主张。庭审中金舟公司也多次强调,实际工作量由***、***、**签字认可为依据,即就是《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的内容。见-"盛京金融广场(R10#-R12#、T3#、P1#)消防工程一造价鉴定汇总":3)《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1合同内的工程造价的金额共为¥1,389,677.0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玖仟***拾柒元零肆分)而不是¥1,531,888.8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贰分)的理由:《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1合同内的工程造价计算应按照“被告表示:实际施工=固定总价合同金额*各专业完成度比例*被告投标预算中电专业占比例”计算:依据***提供的证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1本合同分包范围:①、消防水系统:包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和本炮系统的管道、阀门和设备的安装、调试:②、消防电系统: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和水炮系统的线路敷设,设备的安装,系统调试:③、配合消防验收”,可知,有明确消防水系统、消防电系统分项。***实际的《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工作量仅是“①消防水系统”的一部分:依据***提供的证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1":消防水系统、消防电系统需要不同的工种和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笼统的统计工程占比,实践中消防电系统需要更专业的技术人才,相应的费用也比较高,而消防水系统大量的工作不需要专业的技术人才,从而就可以导致虽然电系统在整个系统中的工程占比较低,但是工程费用却高。依据***提供的证据"盛京金融广场(塔楼T3楼和商业裙房P1楼地上部分;北区住宅R10-12#楼6层以上包含6层)消防工程已完工程量部分劳务费审计鉴定编制说明"也明确载明:"本工程已完工程量预算定额劳务费1211419.07元",与工程造价的金额共为¥1,389,677.0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玖仟***拾柒元零肆分)比较接近。***曾找到被告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调解,当时给出的调解方案是要求被告金舟消防公司给10万元,其中2万作为被告中***公司的法人的居间调解费。依据***提供的证据"盛京金融广场(塔楼T3楼和商业裙房P1楼地上部分;北区住宅R10-12#楼6层以上包含6层)消防工程已完工程量部分劳务费审计鉴定编制说明":利润¥73,476.03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叁仟肆佰柒拾陆元零叁分)应予扣除:A.***谎称为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人员,骗取金舟公司的信任承接工程,最终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拒绝**,***为自然人,其所从事的内容违法,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其预期的利益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理应被严格遵守。B.本案造成今天结果也是***过错导致,上文"***定费39,500.00元应由***承担,应驳回***此项诉讼请求-本案造成今天结果也是***过错导致",已经论述,不再赘述。由上可知,假定《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全部保质保量完成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应为¥1,316,201.01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陆仟贰佰零壹元零壹分)。但是,***、***、**签字的《形象工程记录表》中R10-R12消防箱配件(卷盘、水带、水枪、接扣)不是***的实际工作量,实际工作是由**完成,并支付给**¥7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元整),应予相应扣除。依据金舟公司证据4《协议》。综上所述,假定《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全部保质保量完成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应为¥1,246,201.01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陆仟贰佰零壹元零壹分)(1316201.01-70000)。2、假定《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全部保质保量完成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应为¥1,246,201.01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陆仟贰佰零壹元零壹分),因金舟公司已经支付给***¥9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整),应与扣除,扣除后金额为346,201.01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陆仟贰佰零壹元零壹分)(1246201.01-900000.00)。金舟公司2017年6月10号支付给***劳务费¥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2017年6月12号支付给***劳务费¥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2017年7月28号支付给***劳务费¥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2017年9月15日支付给***劳务费¥3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2017年12月18日支付给高中均劳务费¥4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合计¥9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整(50000.00+50000.00+50000.00+350000.00+400000.00)。3、《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造价仅仅是假定《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全部保质保量完成的理想状态的造价。但***实际的工作量(《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中造成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漏水点多达1700余个,给金舟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金舟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与得到支持。上文的"***定费39,500.00元应由***承担,应驳回***此项诉讼请求:-本案造成今天结果也是***过错导致:-金舟公司补充证据一“***与高中军部分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项目现场漏水照片”、“***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反诉证据“工作联系函”均可以证实***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已就***实际的工作量(《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中造成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漏水点多达1700余个进行详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被告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鑫公司)辩称,一、***不是答辩人的员工,其声称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与事实不符,且***无任何证据证明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答辩人从未向***支付过任何工资、缴纳过任何社保。另外,答辩人从未与***签署过劳务合同,也未委托***从事任何施工事宜,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二、答辩人与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未签署劳务施工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务施工关系,答辩人未参与过涉案工程的施工,本案纠纷与答辩人无关。三、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只是帮助***收取工程款,开具发票,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扣除发票税点后,剩余款项全部返还给了***。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25张发票,发票总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37万元。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分7次,共计支付款项人民币237万元。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收到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分7次向***共计支付款项人民币2369400元。综上,答辩人与本案纠纷无关,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答辩人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反诉原告金舟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多支付的劳务费¥1.00元(大写:人民币壹元整),(待***根据2018年4月30日签订《协议》约定提供按国家预算为依据的专业审计公司的造价师审计的审计鉴定后原告再变更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造成的损失¥61,2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壹仟贰佰元整)。3.本案的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952,381.1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伍万贰仟叁佰捌拾壹元壹角)。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份,金舟公司承接盛京金融广场项目消防工程(T3塔楼及P1地上及北区R10-R12裙房以上住宅部分)(以下简称盛京广场消防工程),发包人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是金舟公司承接盛京广场消防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声称他是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人员,可以做盛京广场消防工程劳务分包。于是***和***双方《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盛京金融广场(塔楼T3楼和商业裙房P1楼地上部分;北区住宅R10-12#楼6层以上包含6层)消防工程;2.1本合同分包范围:①、消防水系统:包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和水炮系统的管道、阀门和设备的安装、调试;②、消防电系统: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和水炮系统的线路敷设,设备的安装,系统调试;③、配合消防验收;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劳务施工包辅材;4、合同价款总额62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捌万元整。但是***迟迟不能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文件给金舟公司。后来又因为***给他的工人伙食不好,工人不给***干活了,***无奈找到***要求撤场,并于2018年4月30日签订《协议》,约定:“关于金舟公司在**市《盛京金融广场》项目施工中途结算,依据经金舟公司***和劳务***协商,盛京金融广场劳务结算按实际工程发生量由专业审计公司的造价师审计,按国家预算为依据,***和***完全同意审计结果。实际工作量由***、***、**签字认可为依据”。证实***“实际工作量”的证据有2018年4月30日***、***、**签字的《形象工程记录表》,2018年4月31日***、***、**签字的《双方确认单》。后***撤场。《形象工程记录表》也可以看出***2018年4月30日、2018年4月31日实际工作量仅是形象记录,并不能认定***实际工作量保质保量完成。2018年5月份,金舟公司根据发包人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进行打压测试,发现***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漏水点多达1700余个,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从反诉人提交的补充证据“***与高中军部分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项目现场漏水照片”、“***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反诉人提交的反诉证据“工作联系函”均可以证实***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造成的有证据显示的损失如下:1.反诉人于2018年8月17日向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4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用于解决《形象工程记录表》***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问题。2.反诉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支付的劳务费¥61,2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壹仟贰佰元整)用于解决《形象工程记录表》***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问题。3.2018年11月15日,发包人(甲方)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扣除反诉人人工费¥9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叁万元整)。基于此,北区住宅—2—R10-12#楼6层以上包含6层总价是¥3,2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捌万元整),因金舟公司根据发包人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进行打压测试,发现***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漏水点多达1700余个,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北区住宅—2—R10-12#楼6层以上包含6层反诉人共支付费用1316201.10(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的费用)+450000.00(2018年8月17日向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于解决《形象工程记录表》***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问题)+300000.00+149000.00+155980.00+70000.00(2021年12月20日支付给**的消防卷盘、水带、水枪、接口安装费,金舟公司证据材料4)+61200.00(2018年7月12日向**支付的劳务费用于解决《形象工程记录表》***实际的工作量中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问题)+450000.00+350000.00+930000.00(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扣除反诉人人工费)=¥4,232,381.1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叁万贰仟叁佰捌拾壹元壹角),经计算可以得知反诉人的损失为¥952,381.1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伍万贰仟叁佰捌拾壹元壹角)(4232381.10-3280000.00=952381.1)。综上,反诉人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情,依法公平公正裁决。 反诉被告***辩称,一、***与金舟消防构成事实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金舟消防所述与事实不符,并非“***声称他是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人员,可以做盛京广场消防工程劳务分包。”;并非“***迟迟不能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文件给金舟公司。”而是金舟消防从获取工程时便明知***为实际施工人,并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始终认为与***进行工程合作,并非与中***进行工程合作。1、金舟消防所述事实不符合常理,且未提供证据佐证。金舟消防认为“***声称他是北京中***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人员,可以做盛京广场消防工程劳务分包。”,便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按常理分析,如果金舟消防所述真实,合同签订当时,金舟消防不应该要求***提供所代表的中***的授权委托书吗?如果金舟消防所述真实,在其所谓***迟迟未获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文件的情况下,不应该向中***进行催告吗?最后,金舟消防与***因争议而终止工程合作,并签订了《协议》,金舟消防为何此时仍不要求中***对《协议》进行**或催要授权委托书?金舟消防与中***有如此密集的账户资金往来,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中***催要过**的施工合同或***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在工程面临撤场时,要求中***在《协议》上**,说明其始终认为与***在进行工程合作,并非与中***进行工程合作。2、在案证据可证***消防始终认为与***进行工程合作,并非与中***进行工程合作。第一,本案工程洽商以及施工过程中,***主要沟通的金舟消防方人员有***、***、李彤宇,主要涉及合同签署、工程管理及款项支付等,案涉项目由***全程负责。第二,***提供的证据证***消防曾向***直接支付15万元工程款,金舟消防提供的证据6也自认其通过***直接向***支付了15万元工程款。第三,本案证据《协议》第2行“经金舟公司***和劳务***协商”,证明即使是本案工程涉及停工、撤场纠纷,金舟消防仍认为与***直接构成合同关系,与“劳务***”协商,而非与中***协商。第四,***与金舟消防基于交易习惯,合作了多个项目,***与金舟消防员工李彤宇关于资金倒账、开票的聊天记录,均能证***消防明知***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与其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综上,金舟消防属于明知***为本案实际施工人,与***就建设案涉消防工程相互设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合意,并进行了实质性的履约活动(支付工程款、工程终止签署退场《协议》等),应认为金舟消防与***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合同外(变更洽商)R10-R12#电梯前室管道翻弯工程由***完成,金舟消防应支付该笔洽商费用。关于“合同外(变更洽商)R10-R12#电梯前室管道翻弯工程”,案涉工程施工中,2017年4月24日,建设单位向金舟消防下发了关于消防喷淋主管道增加翻弯《工作联系函》(证据7.1),从时间上分析,直至2017年12月18日,金舟消防仍在于***签署《补充协议001、002》(证据2、3)。从上述日期可证明,管道翻弯工程系发生在金舟消防与***的施工合同期限内,系***对该《工作联系函》产生的翻弯工程进行的施工。而且,按照工程施工工艺常理分析,管道翻弯工程施工时间应与《工作联系函》下发时间同步进行,也不可能二次返工再进行管道返弯工作。所以,***主张由此产生的施工费用,具有事实依据。金舟消防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表示:“上述工程非原告施工,由其他施工单位施工”,但不能提供金舟消防与其他施工单位就该“管道翻弯工程”施工的施工合同等证据证明,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综上,“合同外(变更洽商)R10-R12#电梯前室管道翻弯工程”应认定为***所进行的施工,施工费用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造价金额为194858.7元。三、“撤场”系金舟消防违约付款、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属于严重违约,金舟消防应向***支付违约金,且金舟消防应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结果自行承担责任。1、金舟消防违约付款。2017年12月18日,***与金舟消防签订《补充协议书》(编号:SJGC-DJ-1701202),双方约定金舟消防春节前付款100万(合同真实意思为付款付至100万,当时金舟消防已付90万,也就是春节前再付10万),春节后开工前再付10万。2017年年底冬季特别冷,水都结冰了,手都伸不出来,***仍坚持到12月底,就是为了来年减少工作量,保证工程顺利完成。但金舟消防并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春节前并未付至100万,春节后也未付任何款项,上述事实可证***消防违约付款。2、金舟消防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2018年春节后,***多次要求金舟消防按《补充协议》约定付款,金舟消防则以资金紧张为由进行推脱,双方便产生了嫌隙。2018年4月26日,金舟消防方派人私自撬开***在工地的库房,并安排另一班组施工,***向和平区***出所报警,***出所出警处理了纠纷,法院可向派出所核实。金舟消防未经***同意,便安排了其他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事实上单方面解除了与***的施工合同。鉴于无法改变既成事实,2018年4月30日,***与金舟消防签订了所谓的“撤场”《协议》(证据4.1),后续消防施工工作便交接给了金舟消防指定的施工班组全部接管。综上,金舟消防违约付款,并单方面解除了施工合同,属于严重违约。首先,金舟消防未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付款,时至2018年春节,正是农民工返乡过节的时候,却并未获得应得的报酬。其次,金舟消防未经***同意,派人私自撬开***在工地的库房,安排其他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事实上单方面解除了与***的施工合同,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傲慢无礼,违约行为十分恶劣。因此,金舟消防应向***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庭综合案涉工程标的、本案事实,参考施工合同16.3条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依据《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认为合理的违约金应为314000元(合同总价6280000元×5%)。此外,也因为金舟消防单方面安排了其他人进场继续施工,并改装、覆盖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即使存在漏水问题,也不能证明漏水原因系由***造成,对于双方确认单及形象工程记录表内容之外的工作与***无任何关系,金舟消防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本案违约金及利息,应同时得到支持。***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应同时得到支持,案涉违约金支付的理由如上,此不赘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案涉违约金的确定,应在双方签订“撤场”《协议》(证据4.1)时即已确定,与《协议》确定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施工费用无关。而***主张的利息,主要系根据其与金舟消防《协议》中已完成工程量计算的实际发生的施工费用,与违约金无关,是因金舟消防拖欠的已完工程款产生的,利息金额较大也主要是因为金舟消防拖欠时间较长。如仅支持利息,则未对金舟消防违约付款、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因此,***认为案涉违约金及利息,应同时得到支持。四、金舟消防952381.1元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金舟消防不能证明漏水的事实及与***的因果关系.金舟消防严重违约,单方面安排了其他人进场继续施工,并改装、覆盖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在2018年4月30日签订《协议》后退场已是既成事实,金舟消防后续安排其他人进行施工,即使存在漏水问题,也不能证明漏水原因系由***造成,金舟消防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金舟消防不能证明其客观损失金舟消防提供的用于证明经济损失的证据主要为证据4、证据5,均为个人签字,加盖金舟消防资料专用章,但载明“此章用于任何经济用途无效”。因此,根据现有证据,金舟消防不能证明其产生了任何经济损失,即使为金舟消防的部分施工费用,也无法证明与***有任何关系。综上,金舟消防不能证明其产生了具体的经济损失,不能证明该经济损失与***有任何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应驳回金舟消防的反诉请求。五、金舟消防提出的支付款项。金舟消防提供的证据7,关于2017年12月20日金舟消防支付的款项175150.00元,***并未收到,根据中***提供的证据,也没有体现该笔款项。六、被告所述的鉴定金额按照水电分别计算方式是不符合事实的,理由是:原、被告签订的水电专业等完成消防施工合同,不是分项合同,合同对应628万元,原告履行合同,是完成628万元涉及的10号至12号楼以及T3、P1消防工程的施工范围,不是某个水专业、电专业的分包劳务,所以我们认为计算造价进度按照整体进行计算,不应该拆分成2个专业来计算,违背了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真实意思。综上,金舟消防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与金舟消防构成事实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合作中,金舟消防严重违约,且长期拖欠***工程款,请求法院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佳鑫公司辩称,与我方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12日,发包人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人金舟公司签订《盛京金融广场项目消防工程(T3塔楼及P1地上及北区R10-R12裙房以上住宅部分)合同文件1份,约定,金舟公司承接盛京金融广场项目消防工程(T3塔楼及P1地上及北区R10-R12裙房以上住宅部分),合同价款20350000元。***是金舟公司承接盛京金融广场消防工程项目负责人。2017年3月,***以佳鑫公司名义与***以金舟公司名义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份,其中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盛京金融广场(塔楼T3楼和商业裙房P1楼地上部分;北区住宅R10-12#楼6层以上包含6层)消防工程;第2.1条约定,本合同分包范围:①、消防水系统:包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和水炮系统的管道、阀门和设备的安装、调试;②、消防电系统: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和水炮系统的线路敷设,设备的安装,系统调试;③、配合消防验收;第2.2条约定,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劳务施工包辅材;第4条约定,合同价款总额6280000.00元。注,此价格只含劳务发票和施工费用,其他费用均不含(如水费、电费、各项配合费等)。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及***均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该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力进行消防施工。2017年12月18日,***以佳鑫公司名义(乙方)与***以金舟公司(甲方)名义签订《补充协议》1份,对工程进度款支付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1份,对工程施工内容进行了变更,约定,(乙方在此项目中与现场业主达成共识:原消火栓系统DN50mm以上钢管连接方式采用沟槽连接为前提,①原主管与支管连接采用异径三通(DN100×65),更改为65丝接机械三通;②支管弯头原采用沟槽90°弯头(DN65),更改为丝接90°玛钢件弯头代替。此部位为甲方节省材料开支,同时也增加了乙方的人工与辅材。③材料价格:90°DN65弯头20.33元;DN65卡箍件17.45元;DN100×65异径三通61.16;DN100×65机械三通40.52元。)④根据现场情况据实结算。 ***对涉案工程R10-12#楼和P1楼进行了部分施工。2018年4月,***退场。2018年4月30日,***、***签订《协议》1份,约定,关于金舟公司在**市《盛京金融广场》项目施工中途结算依据,经金舟公司***和劳务***协商,盛京金融广场劳务结算按实际工程发生量由专业审计公司的造价师审计,按国家预算为依据,***和***完全同意审计结果。实际工作量由***、***、**(经查,**为下一施工方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派出项目人员)签字认可为依据。***、***、**于同日出具了4份形象工程记录表、4份双方确认单,对于***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 诉讼中,***主张,除合同约定施工外,还有增项施工。1、玛钢件更换沟槽件。经查,该项在前述补充协议中有约定。2、P1商业楼售楼处增设消火栓箱。经查,2017年8月2日,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向金舟公司等公司发送联系函,写明在P1售楼处一层3-6轴与3-B轴交叉处增设消火栓。在***、***、**出具的双方确认单(关于***施工的工程量)中亦有完成确认。3、R10-12#楼和P1楼商业售楼处增设管道套管。在***、***、**出具的形象工程记录表(关于***施工的工程量)中亦有管道完成确认,套管属管道附件,依形象工程记录表备注记载,双方水系统完成含管道中附件如套管……。4、R10-12#楼电梯前室管道翻弯。经查,2017年4月24日,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向金舟公司等公司发送联系函,写明因住宅侯梯厅精装修方案顶棚标高调整,同时消防喷淋主管道翻弯调整施工。在***、***、**出具的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关于***施工的工程量)无完成确认。 金舟公司向***支付劳务费明细如下:2017年6月10号50000元,2017年6月12号50000元。金舟公司通过佳鑫公司向***支付劳务费明细如下:2017年7月28号50000元,2017年9月15日350000元,2017年12月18日400000元。金舟公司共向***支付劳务费900000元。佳鑫公司向金舟公司出具了900000元发票。现***以金舟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起诉来院。 就涉案工程,金舟公司认为***施工造成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造成金舟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提起反诉。依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6月18日***称“**请你不要乱说话、谁没有按合同来办事谁清楚、你没有履行完我们之间合同就没人帮你干活了、你自己看看你人际关系有多差、你还找些乱七八糟的借口、小心***打雷把说假话的人辟死”“你自己过**工地现场来看看你去年干的活、一层楼71个点位61个都要整改。弯头每层楼增加100多个、一幢楼56层你自己算算要增加多少材料、多少人工。甲方经常开会点名批评金舟公司懂不懂消防工程、干的什么活!现在我和劳务都协调不了、去年做得太烂了!你自己抽时间过来看看吧。”2018年6月29日高东车向***发送补充协议书1份,该补充协议写明,1、乙方工作已全面移交给甲方,但对自身在施工安装中未完成阶段性工作和质量工作的情况下,以30000.00元(叁万元整)作为补偿由甲方安排第二个班组进行修补,从此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责备或要求乙方对此项目进行申述(即:乙方在此项目施工安装工作无任何瓜葛)。2、此费用在甲方最后一笔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及金舟公司未同意该补充协议内容。依据2018年6月22日***与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盛京金融广场项目的***微信聊天记录,***向***发达了工作联系函,该联系函指出,涉案工程管道压力试验漏点较多,每层多达10多处漏点,……***回复“我已约好**到**了、**26号早上到”依据2018年6月24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称,“你们每月报进度款,都不是完整工程,都是过程付款依据,和质量扯不上关系”“打压发现到处漏水,就是质量不好依据”“说甲方监理看过签字,那时根本没有打压。如何见证合格?”***回复“需要照片并且写上详细说明”***称,“小谢那每打一层都有漏点”依据***与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盛京金融广场项目水工程师**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6月9日,**称“1-L消防管低于石膏板完成面的楼层:59层//57层/56层/55层53层//38层/36层32层/21层/20层17层没做★1-M消防管低于石膏板完成面的楼层:57层/56层/22层/21层/20层/(昨天统计的不完全)”“**,我给你发的是10#楼的问题这两个户型去年**没按原图纸管线位置走,导致管道比吊顶低了,需要你安排施工人员把它改了,要按原图施工”2018年6月13日,**向***发送关于金舟消防现场存在问题事宜的工作联系函,指出10号楼16层消防管道沟槽连接处管道压力试验漏水多,造成装修顶棚多处损坏……现我司要求贵司在管道压力试验前要仔细检查管道,避免压力试验时出现大量漏水事件……2018年6月22日,**向***发送工作联系函,该联系函与***向***发达了工作联系函一致,该联系函指出,涉案工程管道压力试验漏点较多,每层多达10多处漏点,……**称“你现场真的过问一下了,现在打压的漏的太多了,昨天晚上你那个现场工人加班儿,十号楼19层一层儿打了11个漏点呢"。2018年7月12日,**出具证明1份,写明,盛京金融广场主管漏水整改(R12)6至61层工人工资(11人,写明了姓名、施工时长(17天)、每日工资、身份证号)61200元。并写明工程款已全部收到。庭审中,接手***继续施工的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项目人员**出庭证实,涉案R10至R12号楼于2018年5、6月份打压后发现多处漏水,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及**进行了漏水处理。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两笔工程款450000元及300000元,其中450000元主要用于处理主管、支管层层漏水问题。经查,神州公司支付二笔款项时间分别为2018年8月17日、2018年9月21日。庭审中,**出庭证实,涉案工程**于6月份打压、维修,漏点多,电梯被泡过。***给过二次钱,一次9万,一次6万。另证明,消防配件箱系其安装,安装费7万。经查,2021年12月20日,***与**签订协议1份,约定,盛京金融广场项目三栋楼R10、R11、R12消防箱配件(消防卷盘、水带、水枪、接口)由**安装,安装费70000元。 就涉案工程价款,双方持有异议,***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计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22年8月25日做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中第六项鉴定说明写明: 在鉴定过程中,我方鉴定人员鉴定方法及对双方关于鉴定过程中争议事项的处理如下: 1.确定项目: 1.1关于合同外造价的确定:我方鉴定机构依据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涉案工程工作联系函等,参考被告1与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关于本工程的投标组价明细,对变更洽商类组价按40%计算,对补充协议类组价按协议约定计算,上述内容中,可确定的合同内鉴定造价金额为:110153.27元,此部分在本鉴定意见书中列为“确定项目鉴定金额”(详见附表)。 2.供选择项目: 2.1关于合同内造价的确定:我方鉴定人员依据图纸、原被告签字确认的《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等资料,现场踏勘过程中对工程现存工程节点复核,计算涉案工程工程量;涉案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无单价明细,合同内容未全部完成。原告提供了被告1与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关于本工程的投标组价明细,原告表示原被告是基于此投标报价,洽商后确定的涉案工程合同价,即固定总价628万元。 原告表示:基于上述情况,应采用比例折算系数计算方式,即以被告1金舟消防与建设单位投标报价模板为基础,用该模板分别计算原告实际完成的R10#-R12#、T3#、P1#进度造价和涉案工程总造价,二者相除,计算原告实际完成造价所占全部工程造价“比例”。比例*原被告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基于原被告固定总价合同的施工造价,原告表示同类无明细的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按照此类方式计算造价。 被告1表示:同意比例折算计算方式,但是,不同意简单的以“实际完成的R10#-R12#、T3#、P1#进度造价和涉案工程总造价二者相除”计算“比例”,被告1表示涉案工程合同价由R10#-R12#以及T3、P1两大部分组成,两部分合同内容分别由水、电两专业构成,其中原告水专业完成度约50%,而电专业完成极少,仅完成约2%~8%。如按原告方式,将水、电专业合并,计算原告实际完成的进度与总造价的比例,比例超出实际比例数额较大。应按水、电专业分别计算涉案合同两大部分的完成进度,与涉案工程总造价中水、电造价分别相除,得出R10#-R12#以及T3、P1两大部分对应的水、电实际完成度“4个比例”,原被告合同约定固定总价*被告1投标报价中水、电所占比重*水、电实际完成度“4个比例”=基于原被告固定总价合同的施工造价。 对此原告表示被告1计算方式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原告表示虽然双方的合同价款是基于被告1与建设单位投标报价上洽商调整后价格,但双方签订的是包括水、电专业等完成消防工程的一个施工合同,合同对应的是一个固定总价即628万元,原告履行的合同义务是完成628万元涉及的R10#-R12#以及T3、P1消防工程施工范围,而非完成某个水专业、电专业,具体施工专业比例与固定总价合同无关。计算进度造价应按628万元中水、电全专业为整体,如拆分,也只能按补充协议中关于的R10#-R12#328万元,T3#、P1#300万元来计算,而不是在此基础上,再拆分成每部分2个专业来计算。原告表示如此繁琐的拆分4个分项4个比例,这违背了双方鉴定固定总价合同的初衷。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方鉴定机构按原被告主张分别鉴定。 按原告主张:实际施工=固定总价合同金额*施工完成度比例,鉴定造价金额1531888.82元。 按被告主张:实际施工=固定总价合同金额*各专业完成度比例*被告投标预算中电专业占比例,鉴定造价金额1389677.04元。 2.1在本鉴定意见书中列为“供选择性项目”,供办案人判断使用(明细详见附表)。 2.2关于合同外管道翻弯工艺造价:原告表示,本涉案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向被告1下发关于消防喷淋主管道增加翻弯工艺联系函,原告负责对该联系函产生的翻弯工程进行施工,原告主张由此产生的施工费用,原告提供了建设单位下发给被告1的工作联系函,原告表示工作联系的日期可以证明当时原告正在现场施工。 被告1表示:上述工程非原告施工,由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原告提供的资料仅能证明建设单位让被告1进行该工程施工,不能证明当时作为被告1下属劳务分包的原告进行施工。 针对上述情况,我方鉴定人员依据双方主张分别鉴定: 依据原告主张,此部分由原告施工,造价金额194858.70元; 依据被告1主张,此部分非原告施工,造价金额0元。 2.2在本鉴定意见书中列为“供选择性项目”,供办案人判断使用(明细详见附表) 2.3关于被告主张是否扣除原告利润:被告1表示,原告施工过程中有多处未封堵、未达到验收标准等质量问题,造成被告后期补修等经济损失,同时原告未完成合同内容便中途退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计算原告主张造价中的利润。 原告表示,施工质量、中途退场等非己方造成,己方与被告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利润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内综合考虑。原告表示未完成合同内容也非己方原因,己方已完成的合同内容,按比例系数计算,应按原告完成节点记取对应利润。 针对上述情况,我方鉴定人员依据双方主张分别鉴定: 依据被告1主张,应扣除完成部分利润,造价金额-73476.03元; 依据原告主张,不应扣除完成部分利润,造价金额0元。 2.3在本鉴定意见书中列为“供选择性项目”,供办案人判断使用(明细详见附表) 七、鉴定意见 1.确定项目鉴定金额:110,153.27元(大写:壹拾壹万零壹佰伍拾叁元贰角柒分)(详见附表) 2供选择性项目鉴定金额 按原告主张,造价金额1,726,747.52元(大写:壹佰柒拾贰万陆仟柒佰肆拾柒元伍角贰分)(详见附表) 按被告主张,造价金额1,316,201.01元(大写:壹佰叁拾壹万陆仟贰佰零壹元零壹分)(详见附表) 附表如下: 盛京金融广场(R10#-R12#、T3#、P1#)消防工程—造价鉴定汇总 序号 名称 双方各自主张 工程量 单价(元) 鉴定后造价(元) 备注 1、确定项目:补充协议变更洽商 1.1 合同外(补充合同SJGC-DJ-1701001)-玛钢件更换沟槽件 鉴定机构:依据补充协议,玛钢件更换沟槽件,(总造价)×0.85(比例值) 40980.66(总造价)×0.85(比例值) 34833.56 1.2 合同外(变更洽商)—P1商业楼售楼处增设消火栓箱 鉴定机构:P1商业楼售楼处增设消火栓箱(总造价)×40%(合同专项条款) 6042.48(总造价)×40%(合同专项条款) 2416.99 1.3 合同外(变更洽商)—R10-12#楼和P1楼商业售楼处增设管道套管 鉴定机构:R10-12#楼和P1楼商业售楼处增设管道套管(总造价)×40%(合同专项条款) 182256.78(总造价)×40%(合同专项条款) 72902.71 小计 110153.27 确定项目合计 110153.27 2、供选择项目 2.1 合同内,R10#-R12#、T3#、P1# 原告表示:实际施工=固定总价合同金额×施工完成度比例 1531888.82 被告表示:实际施工=固定总价合同金额*各专业完成度比例*被告投标预算中电专业占比例 1389677.04 2.2 合同外(变更洽商),R10-12#楼电梯前室管道翻弯 原告表示:建设方工作联系单所指工程由原告施工,工作联系的日期可以证明当时原告正在现场施工 487146.76(总造价)×40%(合同专项条款) 194858.70 被告表示:此工程非原告施工 0.00 2.3 是否扣除原告利润 原告表示:施工质量、中途退场等非己方造成,己方与被告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利润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内综合考虑,应按原告完成节点记取对应利润 0.00 被告表示:原告施工过程中有多处未封堵、未达到验收标准等质量问题,造成被告后期补修等经济损失,原告未完成合同内容便中途退场,不应计算原告主张造价中的利润 -73476.03 原告主张供选择项目合计 1726747.52 被告主张供选择项目合计 1316201.01 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未提出复议,***支付鉴定费39500元。 经查,依据金舟公司主张的鉴定方式,合同内造价为1389677.04元,金舟公司主张R10、R11、R12消防箱配件(消防卷盘、水带、水枪、接口)系由**安装,金舟公司支付了70000元,不应计入***施工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特点,本诉与反诉一并论述。依据***与金舟公司、佳鑫公司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为涉案工程系***与金舟公司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佳鑫公司仅代收款、代出发票,***与金舟公司之间纠纷与佳鑫公司无关。对于***以佳鑫公司名义与***以金舟公司名义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属代表金舟公司职务行为,***属代表自身行为,***及金舟公司均认可协议的真实性,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不具有施工资质,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对于***退场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均依据不足,无法认定。关于涉案工程价款,业经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质、程序合法,对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关于鉴定意见,包括合同内价款部分(即为4份形象工程记录表、4份双方确认单确认工程量部分)及合同增项部分。对于合同内价款,因涉案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无单价明细,故双方均同意按金舟公司与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关于本工程的投标组价明细为模板进行计算,但双方计算方式不同,鉴定部门计算出两种鉴定结论。***表示,应采用比例折算系数计算方式,即以金舟公司与建设单位投标报价模板为基础,用该模板分别计算***实际完成的R10#-R12#、T3#、P1#进度造价和涉案工程总造价,二者相除,计算***实际完成造价所占全部工程造价“比例”。比例*涉案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施工造价。金舟公司表示,同意比例折算计算方式,但是,不同意简单的以“实际完成的R10#-R12#、T3#、P1#进度造价和涉案工程总造价二者相除”计算“比例”,涉案工程合同价系由R10#-R12#以及T3、P1两大部分组成,两部分合同内容分别由水、电两专业构成,其中原告水专业完成度约50%,而电专业完成极少,仅完成约2%~8%。如按***方式,将水、电专业合并,计算原告实际完成的进度与总造价的比例,比例超出实际比例数额较大。应按水、电专业分别计算涉案合同两大部分的完成进度,与涉案工程总造价中水、电造价分别相除,得出R10#-R12#以及T3、P1两大部分对应的水、电实际完成度“4个比例”,原、被告合同约定固定总价*金舟公司投标报价中水、电所占比重*水、电实际完成度“4个比例”=施工造价。本院认为,双方合同虽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但系由各项水电明细构成,因合同中未约定各项明细,固参照金舟公司与涉案工程建设单位关于本工程的投标组价明细为模板进行计算,因水电造价差异及完成度差异,按金舟公司方式进行计算更贴近于实际价格,故对金舟公司主张予以采信。认定涉案工程合同内价格为1389677.04元。关于金舟公司主张扣除上述工程款的利润一节,上述工程款的计算系按标准计算方式所得,金舟公司主张扣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金舟公司主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金舟公司损失等,属金舟公司反诉主张,在反诉中予以处理。关于合同内造价金舟公司主张包括R10、R11、R12消防箱配件(消防卷盘、水带、水枪、接口),系由**安装,金舟公司支付了70000元,不应计入***施工的工程款。因合同内造价鉴定部门鉴定依据为双方签字确认的形象工程记录表、双方确认单,系双方认可的工程量,金舟公司再行主张扣除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工程增项认定如下1、玛钢件更换沟槽件。经查,该项在前述补充协议中有约定,属施工单价增加,应计入工程款。2、P1商业楼售楼处增设消火栓箱。经查,2017年8月2日,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向金舟公司等公司发送联系函,写明在P1售楼处一层3-6轴与3-B轴交叉处增设消火栓。在***、***、**出具的双方确认单(关于***施工的工程量)中亦有完成确认,故计入工程款。3、R10-12#楼和P1楼商业售楼处增设管道套管。在***、***、**出具的形象工程记录表(关于***施工的工程量)中亦有管道完成确认,套管属管道附件,亦完成,故计入工程款。4、R10-12#楼电梯前室管道翻弯。经查,2017年4月24日,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向金舟公司等公司发送联系函,写明因住宅侯梯厅精装修方案顶棚标高调整,同时消防喷淋主管道翻弯调整施工。***虽有工作联系函予以证明,但依据2018年4月30日***、***签订《协议》,已明确约定,……实际工作量由***、***、**签字认可为依据。而实际工作量即为***、***、**于同日签字确认的4份形象工程记录表、4份双方确认单,因电梯前室管道翻弯的增项发生时间在各方确认之间前,但各方均未确认,故不应计入工程款。综上,合同增项110153.27元计入工程款。 综上,金舟公司应给付***的工程款599830.31元(1389677.04元+110153.27元-已支付900000元)。对于***主***公司给付工程款诉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部分金舟公司主张***赔偿损失问题。金舟公司主要的理由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消防工程主管和支管层层漏水,漏水点多达1700余个,给金舟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查,依据金舟公司***与建设方项目经理***、水工程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2018年6月,涉案工程打压实验后多处漏水,***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金舟公司亦派人进行了修复,***于同年6月未亦向***发送补充协议,协议补偿30000元用于修补,亦印证了其施工存有质量问题的事实,综上,金舟公司主***损失成立,关于***问题,金舟公司主张支付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400000元用于维修,该费用虽然支付,***不亦认可,仅凭四川银网实业有限公司项目人员**证言无法证实用于维修的具体费用。金舟公司主张支付**96600元、61200元用于维修,**亦出庭证实,***不予认可,金舟公司亦无直接支付凭证。金舟公司以上主张,证据不完备,本院无法直接采信,但维修事实存在,本院酌定,***按工程款通常质保金标准计,即工程款的5%,为74991.5元。关于金舟公司主张其他损失,基于金舟公司就涉案工程实际支出费用减去应付***费用得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公司违约金、利息的诉求,因其施工存有严重质量问题,亦构成违约,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律师费的诉求,因双方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因金舟公司欠付工程款事实存在,故鉴定费由金舟公司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99830.31元; 二、被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39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赔偿反诉原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74991.5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808元,由被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93元,反诉费6662元(反诉原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25元,由反诉被告***负担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蓓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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