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6678号 原告: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6号3号楼三层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627186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营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营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9803043485G。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营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海佳鑫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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