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313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风生、王磊(实习律师),河南武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辉,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红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