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2民初829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194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任营业处处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任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