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02民初1166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红庙路17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梅溪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2479512M。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孔明路与邓禹路交叉口景苑小区1楼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546702。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一般代理。
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50776D。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南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被告南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起反诉,本院以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口头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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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