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6724号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L2YQ6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高新创业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才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标,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系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890314XC,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工业聚集区div>

法定代表人:何秀俊,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柏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蕙芸

书记员孙剑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