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创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创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3081号
原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26号南岗二工业园12栋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8061C。
法定代表人:陈恒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宾宾,男,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创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平安大道南、湖心岛路东的博雅广场1号楼6层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DQNX5。
法定代表人:史志勇。
原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创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8.88元,减半收取计1449.94元,由原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