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财保18号
申请人:河南中创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9号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闫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租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29号2号楼东6单元18层511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5767651。
法定代表人:马清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中创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352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2235200.00元的担保金额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中创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租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价值22352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中创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