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38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辛安渡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庆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辉,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红,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博天,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辛安渡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辛安渡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辛安渡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辛安渡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6元,退还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辛安渡街道办事处。
审 判 长 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刘 群
人民陪审员 陈方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童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