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863号
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
负责人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欣茹,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博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涛,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诉被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邹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董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