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81号
原告:***威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幸福园三路**。
法定代表人:唐千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湖北彭证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姑李路**。
法定代表人:曹博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了2020年1月10日***威特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威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特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威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传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明子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