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511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杰,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健,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姑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8153377G。
法定代表人:曹博天。
被告:***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天顺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55708639U。
法定代表人:曾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