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511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杰,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健,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姑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8153377G。
法定代表人:曹博天。
被告:***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天顺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55708639U。
法定代表人:曾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