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3134号
原告:***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花园村汉施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也茯,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姑李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淑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