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

***与修红菊、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04民初2457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修红菊,女,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珲春市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修红菊,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方野与被告修红菊、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马方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方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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