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04民初2457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女,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珲春市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珲春文拓电子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