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科达家居有限公司

江山科达家居有限公司、江山市置上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执2991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科达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82654206E,住所地江山市清湖街道十里牌21-2号。

法定代表人:金新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山市置上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50X3B,住所地江山市上余镇上余村245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山科达家居有限公司与江山市置上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81民特8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山科达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山市置上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江山市置上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要求江山市置上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按时申报名下无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山市置上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商品房、车辆、工商投资、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置上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3月10日本案执行款及申请执行费均未受偿。

鉴于被执行人江山市置上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江山科达家居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市置上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山市置上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81执29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姜忠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戴 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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