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4执保45号
申请人:江苏信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区龙冈镇凤凰居委会永昌南路15号(F)。
法定代表人:封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澧县大丰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群丰社区8组。
法定代表人:张连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江苏信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澧县大丰爆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信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澧县大丰爆破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信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临澧县大丰爆破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50元,由江苏信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肖富胜
书记员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