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金田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民和县金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某某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财保13号 申请人:民和县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彰***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民和县金***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路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238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路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23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