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能云能源有限公司

濮阳县晨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国能云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财保190号
申请人:濮阳县晨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37075788A。
法定代表人:冯玉琴,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濮阳县海通乡王月城村**。
被申请人:山西国能云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5964724Y。
法定代表人:李云华,系该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老军营东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山西国能云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太原桃园南路支行的账号为69×××47内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保险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西国能云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太原桃园南路支行的账号为69×××47内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国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