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民初1160号
原告:深圳市斯超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宝龙工业城高科大道6号一楼102。
法定代表人:向平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信昇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10号信达光电大厦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图书馆,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蓝关镇玉泉路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斯超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超威公司)诉被告厦门信昇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昇达公司)、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图书馆(以下简称:蓝田县图书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斯超威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斯超威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斯超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原告斯超威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斯超威公司负担。其余1540元退还原告斯超威公司。
审判长张熠
审判员罗振中
代理审判员*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