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申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105号武夷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梁佐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峰,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书主文前简称纵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08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纵横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请求依法再审。事实和理由:1.***虽与纵横公司沭阳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是证书挂靠关系。***自2006年1月至2015年7月间的社保关系在淮安市华宇住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任项目经理,原审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2.即使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工资被拖欠多年,其一直没有主张,不合常理。3.***提交的欠付工资和费用明细没有写明欠付款项的性质。4.纵横公司在二审后发现***于2016年3月22日书写的辞职报告,明确载明与纵横公司无任何纠纷。该证据与其提供的欠付工资和费用明细明显矛盾。
***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事实和理由:1.纵横公司曾经为***交过社保费用,该公司称与***不存在劳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法律没有规定对欠付工资不能汇总结算。2.纵横公司沭阳分公司在2017年2月6日出具欠付***和朱桂荣工资及其他费用明细,具体项目清楚。3.纵横公司提供的辞职报告属实,但与本案无关联。***被迫在辞职报告中写无任何纠纷,否则纵横公司不让***将档案转走另行寻找工作。***主张的均是辞职前的债权,只是在辞职后进行结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纵横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纵横公司沭阳分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对欠付***和朱桂荣工资及其他费用进行结算后列出明细,后又于2018年2月26日对欠付***工资进行结算并列明还款计划。上述结算凭证均由沭阳分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该分公司印章,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以及纵横公司沭阳分公司欠付***劳务费用的事实。由于纵横公司沭阳分公司已注销,原审判决纵横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纵横公司提出***与纵横公司沭阳分公司只是证书挂靠关系,***与分公司负责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缺乏依据。纵横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或沭阳分公司已经支付所欠***劳务费,仅凭纵横公司在再审审查中提供的辞职报告,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 国
审判员 季明丽
审判员 许银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梦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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