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980号
原告: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佐华。
被告: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阳光灿。
原告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新联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邵爱静
人民陪审员 于新春
人民陪审员 万振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