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23执16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开发区东湖办事处208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3441590-X。
被执行人:江苏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69211937-8。
申请执行人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明初字第0019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土地经拍卖后剩余款本案受偿32000元。
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明初字第0019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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