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邓志与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1582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幢3楼12号。
法定代表人:阮仕炎。
原告**与被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黄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