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02民初3546号
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仕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呙斌,男,生于1972年7月29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被告巴中市开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开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扈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