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8028号之一
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36号3层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7457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帝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华盛辉综合楼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975088。
法定代表人散少华。
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帝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经查,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计59.5元。
审判长何静
人民陪审员胡文红
人民陪审员*珠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