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672号
原告:济南佳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中段环保科技园B座中楼5层B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17271150。
法定代表人:侣学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3-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886033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佳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煜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佳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佳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佳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济南佳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