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9955号之一
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道将军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设计产业园第2幢7层9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