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8002号
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汉族,1953年9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二期9栋2**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公司员工。
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