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途物流有限公司、***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109号 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107国道东、南十支沟南、信息交易中心【幢】0**2层C2-0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MYDU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汉口创业中心孵化大楼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6837181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8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657608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66号融创融汇广场34层3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4717473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