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114号
原告: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蒲阳大道32号税务家属房一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9P223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汉口创业中心孵化大楼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6837181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8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657608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66号融创融汇广场34层3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4717473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融创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城市砼材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