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5282号 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8号(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二期9栋2**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旭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旭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