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5282号
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8号(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二期9栋2**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旭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旭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