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99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设计产业园第2幢7层9号房。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鄂0191民初9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2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7日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290元的冻结和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