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华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人汇和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1财保125号
申请人:武汉华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三路18号(12)。
法定代表人:操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和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地块(东风三路1号)东合中心B座八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华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2018年10月22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华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2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华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