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232扬州市建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扬州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7232号
原告:扬州市建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北路**双桥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正亮。
被告:扬州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西湖路**iv>
法定代表人:王飞廷。
原告扬州市建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建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市建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云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涛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