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2681号
原告:东阳市恒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办公楼3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阳,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东阳江镇八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东阳江镇八达综合楼。
负责人:周慧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恒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东阳江镇八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恒建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丹萍
人民陪审员 金华蓉
人民陪审员 许向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杜聪聪
书 记 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