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竹谷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财保1827号
申请人:合肥竹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路东大街与当涂路交口常胜小学住宅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UXUUE5A。
法定代表人:高家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上路80号书香苑1#楼2幢3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B77N3N。
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竹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竹谷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竹谷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合肥泫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先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