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014号
申请人:宜兴市建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周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J2Y39A。
法定代表人:周炜。
被申请人: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颖上路80号书香苑1#楼2幢3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B77N3N。
法定代表人:刘晓杰。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建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芳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建芳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皓轩公司、**价值95万元的财产,并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建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皓轩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