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389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6066XK。
负责人田蓓,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泽容,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张勤,女,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申请人吴万军,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申请人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路80号书香苑1#楼2幢301-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B77N3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孙丽丽,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勤、吴万军、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了(2021)湘0121财保38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勤、吴万军、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丽丽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勤、吴万军、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丽丽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汇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勤、吴万军、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丽丽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线以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长国用2011第4××1号)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珲珲